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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和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七年之际,在各种维权之诉不断涌现之时,该问题更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第一章考察了美、英、法、德、日五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各国原告资格在实质趋同性的同时,存在形式上的差异,认定原告资格的司法技术和背后的法理逻辑等也不一致。法治国家的共同原理、共同的社会条件和行政法理念,使原告资格在实质上趋同;法系、传统和行政诉讼类型的区分等三个主要因素产生形式上的差异。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变迁行政法理念的深刻变化密切相关。
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和理论。立法上存在规范繁琐、法律术语混乱、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等缺陷,立法时的理论准备不足、行政法学理念落后、社会条件制约是成因。目前在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上取得了很多有益共识,但还存在对立法缺陷认识不够、忽视对必要限制条件的研究、新观点仍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等问题。
本文第三章指出,走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困境是引入新的理论,通过合理借鉴完善我国原告资格的理论,在时机成熟时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在实现制度的具体途径上,应依据我国基本国情,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