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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衍生的不当得利,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审判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前诉民间借贷与后诉不当得利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程序认定上,基于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所采取的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后诉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民间借贷不构成重复起诉。在实体认定上,法官不应因前诉民间借贷的不利裁判结果而在后诉不当得利的实体认定中对原告直接产生不利的评价。原告对“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主观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对抗辩“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主观举证证明责任,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原告承担客观举证证明责任。法官仍应以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的“没有法律根据”这一待证事实是否成立作为审理焦点,基于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举证证明情况,形成自由心证,确定“没有法律根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笔者以上述观点对典型案例逐一进行检视,并总结审理民间借贷衍生的不当得利案件“没有法律根据”的认定思路。这篇文章总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司法实践出现民间借贷衍生不当得利的现象,并分析现象的成因。笔者调研Q市两级法院的民间借贷衍生不当得利案件的司法现状。Q市两级法院不当得利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很大一部分是由民间借贷衍生而来的,且占比逐年上升。民间借贷大量衍生不当得利,既有不当得利本身具有矫正功能和立法模糊的制度原因,也有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必然会导致利益失衡的现实原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民间借贷衍生不当得利的司法认定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程序认定上,有些法官认为后诉不当得利与前诉民间借贷构成重复起诉;有些法官则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实体认定上,对于前诉民间借贷的诉讼是否会对后诉不当得利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官的观点不一。有些法官因为前诉民间借贷的裁判结果,直接在后诉不当得利的实体认定中直接对原告产生不利的评价;有些法官则在后诉不当得利的实体认定中不受前诉民间借贷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得出民间借贷衍生的不当得利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介绍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基本理论及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认为“没有法律根据”的主观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原告,被告承担对“没有法律根据”的抗辩的主观举证证明责任,前诉民间借贷的裁判结果不应对后诉不当得利产生不利影响。在后诉不当得利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仍应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举证证明情况,对“没有法律根据”进行自由心证,认定待证事实是否高度可能存在,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原告对“没有法律根据”的承担不利后果。笔者以上述结论对Q市两级法院出现相互矛盾观点的典型裁判进行逐一检视,并归纳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衍生的不当得利案件中“没有法律根据”的认定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