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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作为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进行金融消费与交易活动的新型弱势金融主体,自上个世纪70、80年代以来,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问题一直是境外有关国家在各自金融市场发展中密切关注的热点。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随着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律的立法完善与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问题再度被境外各国政府所重视。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随着金融消费者在我国近年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逐步出现,金融商品信息风险的不断提高,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现行证券法提出更高的立法要求。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完善,已成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在我国未来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首要任务。本文是以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问题为论述核心,以我国证券法论述对象,研究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问题。在本文中,针对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缺陷,笔者基于我国学界进行金融服务立法的立法完善构思,认为我国未来证券法应保持自身的分业立法优势,充分利用境外各国的立法借鉴与我国学界主流的学术意见,通过建立有效的立法完善措施,进行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完善。笔者为了更好展开对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问题的个人初探,本文将沿着以下的研究思路进行研究:首先,在厘清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相关的经济学理论与我国学界现有的学术意见,笔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经济学基础与基本原则进行简单的学理概述。其次,通过金融消费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现状的展开,笔者重点评析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缺陷;并针对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部分立法缺陷,笔者基于对美英日境外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相关内容的论述,分别进行对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借鉴分析。最后,针对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缺陷,笔者根据境外各国的立法借鉴与我国学界主流的学术意见,提出我国证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