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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变现后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我国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多条款对该项法律制度进行规定,但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却没设置专门的程序法予以规定。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更好地保护担保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设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2015年最高法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做出司法解释。但《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只有两个法律条文,在内容上比较概括;《民诉法司法解释》虽有十四个条文做了补充,但也未规定得全面。使得该制度的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适用及完善还有较大空间。因此本文将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实践中的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并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分析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的价值及理论依据,最后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介绍。通过对丙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的介绍,罗列如何处理本案的不同意见,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二、丙公司是否有权申请;三、对甲公司提出的异议,法院审查到何种程度,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四、抵押权人能否新建筑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论争议;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案件具有非讼的法律性质;四、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法律价值。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第二部分对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论分析,回过头来看第一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笔者得出以下结论:一、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二、抵押权人将主合同债权和抵押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三、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四、抵押权人不能在新建筑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