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中国的批准与实施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该《公约》的核心内容规定了人的尊严、平等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其中部分涉及了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因此批准《公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着“互动”关系。其中《公约》对审前羁押制度中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被羁押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是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遵循司法审查原则和比例原则,禁止任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约》的原则精神对于我国审前羁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中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独立的关于羁押制度的规定,审前羁押制度依附于侦查、起诉等追诉活动,在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中公权力的运行缺乏制约,羁押措施常常被滥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被羁押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日益“工具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制度设计的目的发生了偏移,审前羁押已经活脱脱地成为了追诉机关打击犯罪的手段。本文旨在抓住《公约》在中国的批准和实施这一契机,介绍了《公约》的内容和其所体现的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公约》确立的法治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及人权保障的理念为指导,通过分析《公约》规定的精神,借鉴其它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力求找出适合中国实际的审前羁押制度模式,推进中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为了能“对症下药”,本文深入剖析了中国当前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现有的“工具性”和惩罚性两个方面的误区深入反思审前羁押的目的,指出中国目前的审前羁押是一个带有浓重行政化色彩的封闭权力圈,公权力的膨胀和私权利的缺失是中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先天性缺陷,提出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权利抗衡权力。最后本文从审前羁押的目的和原则、被羁押人的权利、羁押决定的程序、羁押的替代性措施、羁押的期限、场所和救济方面,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审前羁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