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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少数人权利的问题以一般人权的普遍理论为起点,研究人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保护机制和制度,从而过渡到少数人权利的概念、性质和具体内容等方面。然后从国际上的人权保护发展至区域性人权保护,从区域性人权保护发展至区域性少数人权利保护。研究的重点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际法视角下,全球和区域的人权保护问题;二是在区域视角下,各自少数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对各区域少数人权利区域保护的比较分析研究较少。欧洲、美洲和非洲三大区域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机制极具代表性,对它们的比较研究于世界少数人权利保护大有助益。欧洲在联合国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后第一个建立区域人权保护公约,紧接着第一个区域人权保护机构—人权委员会成立,此后的短短30年间,美洲、非洲等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人权保护机构。为了更好地尊重人权和民族权,这些区域随后建立了人权法院,使得人权保护法制化机制更加趋于成熟。在此背景下,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世界范围内具有相同区域特点的区域内多民族国家如何在平等、不歧视的原则下保护所在国的少数人权益值得我们进行探讨。由于区域内各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都比较接近,区域内人权标准更一致,所保护的权利主体也更具体,所以建立一系列区域保护机制更为迫切。在区域范围内主权国家应该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所有公民不分种族、语言、宗教信仰地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并设立相应的保护机制确保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不仅仅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维持一个国家文化发展多元化和多样性的重要问题。本文的主体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欧美非少数人权利保护概况,第二部分是欧美非少数人权利机制的比较研究,第三部分是欧美非少数人权利保护机制的示范效应。第二部分为文章的重点,着重从五个方面对欧美非三大洲的少数人权利保护机制进行了比较。分别是:少数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发展过程、区域公约中的少数人权利保护比较,机构设置和制度比较,以及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案例比较。欧美非三大区域的发展过程,虽发展程度不一,但有其相似之处,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初级阶段,各区域内成员国对区域内各国联合保护人权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对区域性人权保护的成效尚处于观望状态。区域性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尚不统一,一些成员国在具体权利保护内容上仍存在争议。此阶段的区域性人权机构职能偏重于司法性质。过渡阶段,随着成员国数量的不断增加,问题的不断解决,区域人权保护的成效显著。各成员国对区域人权保护的信心增强,区域性人权机构和制度也逐渐摸索,基本成型。高级阶段,各个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更加清晰明确,职能更为完善。在各区域保护机制迈向成熟的同时相继建立人权委员会、人权法院等机构,实施国家报告制度、个人申诉制度和国家控告制度。就各自区域内发生的不同案件,结合本区域的各自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也各有不同。但三大区域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宗旨是一致的,着力保护其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以及享有安全环境和发展的权利等方面。三大区域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机制对于全球范围内普遍人权和少数人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突破和启迪,是实现全球范围内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它们的形成、建立和发展成熟为其他区域少数人权利保护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