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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2006年颁布,骗取贷款罪也得以设立。骗取贷款罪的设立为打击骗取贷款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从原来的侧重贷款目的的一元规制模式转向了侧重贷款目的和贷款手段的二元规制模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对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理清和界定。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骗取贷款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一部分为骗取贷款罪的概述,又包括骗取贷款的概念、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沿革以及骗取贷款罪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骗取贷款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第三部分为骗取贷款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主要从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异同、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异同以及三罪竞合时如何认定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十分迅猛,金融市场也逐渐成为整个市场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秩序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但繁荣的金融市场背后也涌现出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骗取贷款罪的设定很好的补充了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立法漏洞,对金融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密打击。因此骗取贷款罪的设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论证了在认定骗取贷款罪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去具体认定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时也为区分此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区别提供了方法。在三罪竞合的情况下,结合刑法理论和实务去具体认定,以使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