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罗马的债务关系及破产

来源 :厦门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lyo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Bankruptcy)涉及两个方面含义,一种是经济意义上的,指债务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状态;另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指因该状态而引发的法律程序。古罗马对债的界定十分先进,但在早期,罗马债务关系异常紧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尖锐,因而不断催生新的有关债务履行的规范,这样的规范最初游离于强制措施与破产制度之间,并以强制措施为主,如早期《十二表法》第三表的规定,后来发展至财产拍卖(venditio bonorum)和财产零卖(distractio bonorum)的非自愿破产制度,并最终由财产让与制度(cessio bonorum)和《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将破产制度与破产法独立化。这样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就此建立。文章除导论和最后总结外,还包括三章内容:第一章“债与破产”首先对破产产生的基础——债的关系,进行研究。债起源于私犯,因而对债务的不履行带有惩罚的性质,这样的惩罚在早期主要针对人身,后来新的债的观念下才主要涉及财产。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由债引申至破产,说明破产只是债务关系向消极方面发展的结果。从对西方破产观念的辨析中,也证明古罗马的破产制度早已存在。第二章“古罗马的债务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说明了债务立法的过程和古罗马债务关系的变迁。同时不再将债务关系局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角度,说明国家对债务关系的规制与预防。第三章“古罗马破产制度之演进”专门论述古罗马破产制度的规定与演变,从不同时期罗马破产制度的规定中说明破产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主要由早期针对人身强制执行的措施发展为针对财产的执行,由非自愿的破产走向自愿的破产。
其他文献
合同解除与和合同终止是合同消灭的两种重要方式,前者适用于一时性合同,而后者则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终止应当仅向将来消灭合同关系,已经履行部分继续有效,尚未履行部分
利益集团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学者们对它的含义、产生理论及其影响提出了众多不同观点。通过分析美国的利益集团现象可知:利益集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是一种必要的恶,“遏制
性犯罪侵犯的是个人不容违背、不容亵渎的性自主权,性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是个人最为私密且攸关自身尊严的价值的侵害,与其他犯罪被害人相比,性犯罪被害人遭受的侵害时间更为长久、
学位
同盟是国际关系领域的核心话题之一,本文试图从同盟的视角来分析美菲的关系。由于菲律宾和美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相差悬殊,因此,把他们界定为非对称性同盟。基于此,通过结合现实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