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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渎职罪所在章节中规定的最为概括的犯罪之一,其因与玩忽职守罪一并出现在同一法条之中而呈现出极为明显的特征。渎职罪中的其他犯罪一般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主体指向,而滥用职权罪仅以简单罪状对犯罪进行了描述,并未对其实行行为加以叙明。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渎职类案件事实层出不穷、形态各异,刑法分论关于该罪名的研究尚未在总体上形成理论能够有效指导实践的局面,因此,法学界关于滥用职权犯罪的探讨有必要继续深化和拓展。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查找、总结、梳理关于滥用职权罪行为中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议焦点,通过对前人理论观点的扬弃和有选择性地吸收借鉴,给出自己的答案和理由。同时兼顾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辨析,厘清滥用职权罪的基本定罪轮廓和某些加重情形的属性,为司法实践中的疑惑提供有益的解决方案。在刑法理论中,实行行为是通过犯罪既遂这一模型进行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话题。本文以犯罪的实行行为为切入点,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将滥用职权罪的诸多问题聚焦到实行行为这一关键节点上来,在查阅有关滥用职权罪的要素研究和实行行为理论等文献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例的分析和归纳,同时借鉴行政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一些理论成果,尝试将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进行理论分类和剖析,探索发现实践中滥用职权行为的运作模式和个中奥妙,为更加深刻地认识权力滥用之实行行为奠定坚实基础。不作为与作为是大多数犯罪的基本形式,滥用职权罪也不例外,在讨论该罪基本形式之一的不作为时,要注意其作为义务呈现出深浅不同的两个层次,作为的实行行为是滥用职权罪的常态,与此相对应的不作为则表现得相对隐蔽。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必须达到侵犯法律所保护之法益的急切性和相当性之程度。研究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有利于更加深入地剖析行为的特点,将持有状态暂时排除在滥用职权行为的视野之外。实行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二罪中均有存在的空间。执行上级命令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也可以存在作为与不作为之竞合。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可以从不同的侧面了解其表现方式。首先,按照职权是否法定可以将该罪的实行行为划分为越法擅权的实行行为和非越法擅权的实行行为;其次,依据非对等地位和非对称信息可以将该罪的实行行为划分为利用上级地位的擅权行为、利用监督制约关系的擅权行为、利用权力盲目信赖的擅权行为和“一把手”家长制的擅权行为;最后,依据程序制约的强弱,还可以将其实行行为分为故意违反正当程序的滥用职权、拖延履行、反复无常和亲疏有别的滥用职权等。当然,该罪的实行行为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方法,分类只是用来更加清晰地了解事物本质的手段。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罪的一个特殊行为现象。从刑法教义学的意义上看,徇私舞弊的确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理论界以往对徇私舞弊性质问题的关注往往是将其二者分开来讨论,但对于刑法适用者而言,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讨论似乎更加容易找到刑法规定的真实用意——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罪的加重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