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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作为舶来品,是从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过来的。何谓“公司治理”?学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用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实施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公司治理的实质是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的契约关系,它的核心是治理的主体、治理对象和治理方式。换句话说,就是谁有权治理公司、治理什么和怎样治理。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下,股东被认为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公司存在与发展是以股东利益为最终目标,且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赚钱,公司治理的设计都是围绕着怎样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来设计的。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在资本市场上中小股东众多,股份日益分散,作为“理性的冷漠人”的中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以“用脚投票”的方式发挥对经营者的惨淡监督,于是,公司治理踏入“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在此理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董事监督经营者的能力下降,监控总体上出现了弱化趋势,经营者损害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现象不断发生,随后,公司治理演进到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阶段。公司作为与利益相关者签约的一种联结,银行是公司的重要签约人,有权参与公司治理,监控经营者,维护其切身利益。因此,银行参与公司治理,是人们对公司治理认识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是公司治理理念变迁下的必然产物。 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并非偶然,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石。从经济民主理论上讲,在传统的公司民主中,公司治理所体现的民主只是资本民主,即资本所有者股东们的民主。而银行作为在经济民主理论下的市场经济主体,则被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作为民主的公司,如要缓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使它们平等地享有经济发展的机会,平等地分享财富和权力(利),赋予参与权是必不可少的,银行也不例外。从对公司治理外延的认识上讲,人们将目光转向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目标函数不再限于股东的利益参数,而是全体签约人的利益的最大化。银行作为资本市场的最重要签约人,公司如要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最好的办法是让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从社会本位理念来讲,公司治理理念已由“股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公司不仅对股东承担责任,也对社会承担责任。银行作为公司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公司一旦陷入困境,银行债权实现势必落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因此,银行有必要参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