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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利益的重要财产。为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登记是重要的保护手段。自1987年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的改革之后,我国的不动产事业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但不动产的立法却相对滞后,至今没有突破改革之初借鉴香港法所确立的法律政策框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各项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但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少规范,但这些规范比较零散,而且不合法理者颇多。因不动产对国民经济的重大作用,不动产法肯定是我国未来制定的物权法重点内容,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最基本的制度。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是近几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在物权法草案中也做了规定。本文从探讨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并且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评析,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想。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行文四万余字。 文章第一部分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所谓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根据、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及效力等各项制度,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它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要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它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对不动产物权合理干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当事人及社会一般的第三人明确地知悉不动产的现实状况,有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论。赋予登记公信力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对鼓励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理论包括区分原则、抽象原则和形式主义,尤其是形式主义原则既揭示了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又最终科学地支持了物权公示原则,实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物权特性(优先性、排他性)的科学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