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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随着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尤显突出。农村离婚妇女相关权益得不到保护,直接导致农村离婚妇女生存危机,束缚了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进一步滋长了农村重男轻女的生育观,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注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巨大消极影响。农村离婚案件处理涉及妇女多项权益,如婚姻家庭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但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离婚妇女离婚损害赔偿及探视权保障是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比较显著的三个问题。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直接影响妇女生存,也是一直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现实中广大农村离婚妇女严重面临无地可耕,一方面与男方离婚后,男方所在村则会以乡规民约强行收回承包地,另一方面娘家也会因其户口不在这方而收回土地。原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屡遭侵害的原因:一是“父权社会”结构和男权主义文化传统有关,在这种文化传统下,妇女只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妇女没有或少有相关财产权益;二是法律政策存在漏洞,相关规定太原则。因而需要完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司法制度,主要是立案操作和执行措施并建议设立公田制、完善登记制度等。农村离婚损害中受害方绝大部分为女方,特别是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少之又少,得到赔偿的就更少。其中存在主要原因有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低、权利意识淡溥有关,对受害人举证要求过高,离婚损害赔偿判决后难以执行等等。因此应完善婚姻法,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第三者纳入侵权人范围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降低无过错举证责任并推行过错推定原则等来加以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子女探视权无端受阻、判决后执行难等原因,使农村离婚妇女子女探视权几乎很难实现。因而首先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扩大协助方范围,明确中止探视权终止情形,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阻碍女方探视子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完善执行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农村离婚妇女该项权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