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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内部控制缺陷问题也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以2009-2014年深沪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审计师努力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区分为自愿披露阶段和强制披露阶段,对比分析审计师努力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贡献作用,同时比较国企与非国企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比较其审计师努力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作用效果强弱。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梳理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结构,指明本文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点出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为文献综述,简要梳理总结了国内外有关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审计师努力等研究文献,并进一步分析和探讨未来尚需解决的问题;第三章为理论基础,主要界定了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审计师努力的相关概念,并阐述分析了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信号传递理论等理论基础;第四章是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主要包括理论分析与假设推导、样本选取、变量定义、模型构建、实证检验以及实证分析;第五章为结论,主要包括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指出本文研究的不足以及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本文得到的主要结论有:1.理论分析表明,强制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要求出台会向市场释放政策导向的信号,审计师是这一信号的敏感受体。即使在违规成本不高时,审计师也会出于对风险的感知,重点关注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从而成为要求出台间接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行为的媒介。2.数据检验的结果表明:(1)在排除审计师和企业性质的影响后,强制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要求出台前后,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在惩罚力度不高、企业的违规成本较低时,政府要求的出台并不能直接主导企业行为。(2)内控信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阶段,审计师的努力程度有显著差异。这表明,审计师具有敏锐的风险感知。在不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下,审计师基于审计风险的感知,会付出不同程度的审计努力。(3)审计师努力对督促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内控信息强制披露的阶段,审计师要对内控审计报告负责,更高的风险认知促使审计师付出更多的审计师努力,督促企业如实披露财务信息以及内控信息。(4)相较于审计师努力对企业内控缺陷的披露作用,企业性质对内控缺陷披露的影响作用相对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