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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角色转换,行政指导的适用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但在我国实践中行政指导却缺乏法律规范、程序约束以及监督和救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对行政指导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法律规制成为了一种趋势,现在《行政程序法》的即将制定也许就是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规制的最好契机。行政指导这一制度亟须在行政法治领域得到一个相应的位置,从而在行政法治的轨道下运行。 现代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这一概念来源于日本。从概念、特征、类型、及法律控制理论进行考察,日本对行政指导理论有着较为详细的研究和论述;在立法上,日本也有着较为完整体系,从实体法上的规定到程序法上的程序控制以及监督救济都有立法上的规定。英美法系的美国则将行政指导称为“非正式行政行为”侧重于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在程序法上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上的控制。大陆法系的德国则通过政策和计划实施行政指导,在理论上将其放置于事实行为之下进行研究,对行政指导的救济进行了规定。以上三个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模式的代表性国家,都采用了行政指导制度,虽然在名称上、理论上和法制建设上都各不相同,但在行政理论上都有对行政指导的研究,在立法上都有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立法现状则是这样的:实体法上的规范分散、笼统不成体系,没有行政程序法,当然也就没有程序上的规制,更别提法律监督和救济了。论文借鉴域外行政指导法律规制的经验,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完善行政指导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实体法上的控制。考虑到行政指导自身的特点需要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在实体法上可以对其进行较为原则的规定,但是规制性行政指导除外;同时在组织法上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所掌事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行政指导除了应遵守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则还要遵循:行政指导的调查和论证制度、信息公开指导、告知与备案制度等;最后,监督与救济。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学习域外陈情制度来保证行政指导的监督和救济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