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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刑诉法经历了最大幅度的修正,从立法层面上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的转舵,尤其是“证据保全”一节的增设,鲜明体现出台湾地区对加强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努力,是台湾地区改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的心血之作。该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显弱化了侦查、审判阶段法检依职权调取与保全证据的职权主义色彩,更为重视对弱势辩护方的诉讼关照,以细化规定来实现紧急取证,因而对于辩方来说,这就是除申请取证制度以外的又一权利保障条款。反观之,我国大陆并没有规定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9条已增设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是第41条却继续沿用1996年刑诉法第37条的原文表述。这就意味着,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诉讼中有零星的、粗糙的体现出有利于辩护方证据保全精神的规范,但是,当证据有遭到毁损、伪造、隐匿或发生碍难使用的可能性,且难以由辩方获取时,我国大陆刑事诉讼中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细化的紧急保全措施来保全证据。有鉴于此,本文希冀通过深入研究与我国大陆同根同源的台湾地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吸取其进步与经验,避免其局限和不足,以供我国大陆立法借鉴。毕竟,“证据乃裁判之基石”,如果延续目前对公权力机关侦查取证的倚重,不设立证据保全制度,将难以制衡控诉方取证过程中的可能的随意性,难以避免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关键证据在以后无从获得,难以使无罪的被追诉人尽快摆脱讼累。间接地,也会影响到我国大陆从“单轨制取证”向“双轨制取证”的转变,影响“以庭审为中心”取代“以案卷为中心”的改革愿景。在行文安排上,正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台湾地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概论。该部分以梳理台湾地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法制历程为基础,指出2003年所增订的“证据保全”专节,是台湾地区在原体例之上吸收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转向“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构造之作;继而论述台湾地区证据保全制度的诉讼功能,即防范证据灭失、平衡控辩力量、防止程序倒流和促进刑诉体系化等。第二部分进行台湾地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内容解析。首先会对其侦查中证据保全、审判中证据保全、申请保全证据的书状、保全证据的在场权、保全证据的保管机关和证据保全的准用规定等六项基本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其次,将充分利用笔者收集到的台湾地区所有地院近300份涉及证据保全与证据湮灭案的申请裁定书,通过整理,揭示台湾地区十余年来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实务运作情况;最后对台湾地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进行综合评析,对成效进行肯定,对问题进行检讨,以供大陆地区选择吸收。第三部分探讨台湾地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我国大陆的借鉴意义。首先将阐述我国大陆建立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将提出我国大陆在刑事证据保全的问题上的建构理念;最后将提出我国大陆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法定要件、决定机关、处理制度和救济途径等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