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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公权力,行政权具有扩张的特点,无论针对行政权采取多么灵活的控制机制,但是行政权总是容易破坏控权机制,而对法治造成破坏,进而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缺失,存在大量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最根本的症结就在于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宪法中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优势。例如,检察机关独立性的监督、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资源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能够推动我国依法行政不断进步,这对于保护人民权益极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义、特性、内涵和主要依据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外先进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经验和成果,探索和揭露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规定不够全面和详细,存在总则授权,分则限权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监督方式不完善。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经常不被采纳。行政诉讼监督存在滞后性且案件稀少,再审案件久拖不决;第三,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不科学,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检察院属于边缘部门,而其中行政检察职能更是处于边缘的边缘。上述问题的存在,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造成了严重的阻抑,不但导致我国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的进程缓慢,还拖慢了我国法治化的发展进程。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当前依法治国与公民意识觉醒的形势需求,创新地确立了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应当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公益主导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以及权力制衡原则。在坚持这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相关领域先进经验,针对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现阶段所存在的缺陷,突破性的提出规范检察建议制度。鉴于目前检察建议缺乏刚性和检察权对于行政权的干扰,建议少发、慎发检察建议;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应该比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更广,具有普遍性。所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不仅仅局限在公益领域,而是延伸至涉及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等领域,这就改变了原来行政诉讼滞后性且案件稀少的局面。另外针对行政诉讼执行难,创设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制度,设立多层级多位阶的监督模式,以完善行政诉讼监督制度体系;拓展完善行政抗诉制度。为了使检察机关真正将行政抗诉权发挥到位,应当让检察机关充分参与到行政诉讼中。确立检察机关对再审审限的监督。最后,作为一个法律监督的机构,检察机关也需要进行自我监督和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