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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是依据法律,规定一个民事案件在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其裁判会产生既判力的一项程序制度。所以,审级制度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之间的紧密关系,直接影响着某一级法院裁判的司法效果,也决定了审级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审级制度的具体含义并严格划分了法院组织系统的等级分配及审级功能。明确规定审级制度,才会确定哪级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最终的生效裁判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司法的权威性也才会在这种终局的司法效果中得以确立。但近几年,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作用下,人们的经济活动越加频繁,民事纠纷也即随之增加,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涌入了人民法院,而且纠纷的类型也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这让我国长期坚持的两审终审制在处理日益多样化的纠纷时,程序设计的缺陷和瑕疵逐渐暴露出来,并且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甚至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民事案件即便形成了终审裁判,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越来越多,有大量的案件经过了多次申诉,上访后,当事人仍在寻找可用的司法救途径。“终审不终”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于全国各法院中,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不断的因再审、抗诉或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动摇,这让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不断地受到挑战。对于这样的司法现状,却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完善。立法机关在设计本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时,都会考虑自身的法学历史文化与诉讼价值观念,综合诉讼实践后,在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许多学者认为,最理想的审级制度应该是依据案件的性质,以高效率的诉讼程序,实现纠正错误裁判与统一法律适用的审级功能。文章对于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下代表性国家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后,从中概括出这些发达国家在审级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几个共同点,例如:1.虽然每个国家的法学发展历史以及诉讼理念各有不同,但大多采用了三审终审作为本国的审级制度,但与此同时又以一审终审制为补充,体现出了程序设计上的灵活性。2.虽然设置三审终审制,但严格限制了第三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3.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不经过二审法院的审判,直接由第三法院以第三审程序审理后形成终审判决。希望能够从中吸取到国外审级制度设计理念的精华,以便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的民事审级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就我国目前审级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设计原理,在参考西方国家的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可以依据以下思路,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首先,在确认案件类型的前提下,对于非讼案件,简易、小额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一审终审制;对于案件性质属于有重要法律意义或有原则性争议问题的案件经第三审法院批准,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对于一般民事纠纷,遵循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并对我国的两审终审制进行完善,保障民事诉讼的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