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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它是为了解决政府资金不足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新的投资方式。该投资方式自1984年出现以来,在各个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许多国际上知名的大型项目均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吉利海底隧道、悉尼海底隧道等。许多国家也力促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以此种方式合作。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也是资金不足与基础设施落后之间的矛盾,采用BOT方式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同时采用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结构,建立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的观念,提高其建设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分散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风险,有利于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而BOT投资方式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目前困扰我国BOT投资建设实践的问题是,我国长期以来出于对BOT特许协议法律性质的顾虑,并未认真研究BOT立法问题,相应的BOT立法也寥寥无几,并且我国现行的有关外资、担保、行政等方面的法规相互冲突,形成了BOT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加快我国BOT投资方式的统一立法,尤其是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一个相当急迫的问题。本文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在分析BOT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阐述BOT投资方式及其核心BOT特许权协议所应采取的法律适用规则。而在BOT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制上,则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的BOT投资合同的立法。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BOT投资方式的实践及理论分析 BOT投资方式虽然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但其也是从传统投资方式中发展而来的,传统的特许权协议项目就是其前身。但BOT投资方式也具有与特许权协议项目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使BOT方式在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以广泛运用的重要因素。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落后的基础设施来看,采用这种投资方式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在我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土壤。 第二部分 BOT方式中合同法律性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