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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关系方运输合同诉权的问题,司法实践及理论界争议颇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就海上货物运输中对承运人的合同诉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甚至缺乏对提单转让效力等提单法律基本问题的规定。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及UNCITRAL《货物运输法草案》虽对诉权问题都作了比较具体、完整的规定,但其规定或是基于英美法系实用性的观点,或是折衷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权的理论及英美法系的做法。如何在中国法下,运用民法的一般理论对其解释无疑是个深层次的问题。 鉴于此,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及运输合同各方享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诉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并对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从而使该制度的建立具有坚实的民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