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从证券产生到20世纪中叶,证券的持有和转让一直实行的是直接持有证券体制。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发行人直接发行纸质证券给投资者,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投资者的权益体现为持有有形的实物证券或者将其名字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投资者对于证券权益体现为直接的所有权。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交易的双方需要交付证券的实物券或者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使得证券交易费时费力、成本高昂。纸质的实物证券又极易遗失和被伪造。这些弊端极大地阻碍了一国国内和跨境证券交易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证券实现了非移动化托管。从而,证券的转让得以通过对证券账簿的簿记转账方式完成,而无需再进行纸质证券的实物交付。晚近,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证券又逐渐实现了无纸化。纸质证券完全被证券账户中的电子数据记录所取代。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无纸化证券。证券的持有方式从传统的直接持有证券体制向现代的中介持有证券体制转变。中介持有证券体制以其快捷方便和安全可靠的特点适应了全球证券市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中介持有体制下,每个投资者的身份和持有信息无法独立地体现在其开立于直接中介处的证券账户中,也不直接记载于发行人的持有人名册之中。对于中介持有证券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为跨境证券交易带来了冲突法问题和实体法问题。对于中介持有体制下的冲突法问题,《海牙证券公约》为跨境证券交易的法律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规则。对于中介持有体制的实体法问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了《中介持有证券的实体规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投资者中介持有证券的权利、证券取得和处分的方式、善意取得的保护、禁止越级追索、中介机构破产的影响以及证券的担保制度等一系列规则。我国实行的是直接持有和中介持有并存的证券持有体制。但是,现有的立法无法满足中介持有体制的实践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发展,亟需一套完善而成熟的中介持有证券的实体法规则以促进中介持有体制的良性发展。所以,我国应该在借鉴公约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有关证券持有法律制度,并在公约正式颁布后加入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