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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实施,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正确运用这一规则的重要前提就是客观而理性地认识非法证据的排除。因此,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力求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番深入地探讨。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国内很多专家学者都发表过自己的观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过不同程度的表述。在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或司法裁判也曾提及过此类问题。二战结束后,非法证据的概念又开始出现在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法律文件中。笔者通过进行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认为所谓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通过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诉讼程序,或者严重侵害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基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途径或方式,而发现、提取和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某些实物证据。需要明确的是,排除非法证据既应当排除刑事被控当事人的非法言词证据,也应当排除与此有关的非法搜查或扣押的实物证据,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也正是从这两个方面逐步展开的。通过论证和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关于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部分理论学说和司法判例,以及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相关学术观点和刑事裁判,笔者认为,排除虚假说、保护人权说和控制违法说是外国法学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三种代表性观点。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先后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即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此后,“肯定说”与“否定说”逐渐淡出学术舞台,而“折中说”在得到广泛认可的同时,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产生了所谓的“新折中说”。该学说认为,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理念出发,对用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强制排除;从控制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用非法手段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作原则性排除。笔者经过评析后认为,考虑到我国的政治历史传统、法律文化背景、诉讼价值理念和民主法治进程,应当尽量减少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绝对性,格外突出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抑制侦查机关的重大违法取证行为。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本位”的传统思想仍然占据着我国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并且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国家本位”的观念出发,司法人员在审查和认定非法证据时,要本着抑制侦查机关重大违法取证行为的宗旨,避免单纯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目的,社会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以及国内外就这一问题存在着趋同化的认识也决定了要将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抑制侦查机关的重大违法取证行为放在格外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