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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公益诉讼试点开始在我国实行,行政公益诉讼在全国13个省市区展开,各地法院陆续接到此类诉讼案件。这是该项制度从实践开始正式着手推进的体现,到了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到相应完善。这种制度让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相对抗现实化,不管是从目前的现状出发解决民告官之难问题,还是从诉讼中调查取证能力角度,都具有内在合理性,符合我国国情需要。在实践中此种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方面效果显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仍存在一些问题。结合试点以来的案件进行分析,这类诉讼中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上的问题。当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从承担的举证责任来看,检察机关的责任偏重且举证责任内容不明晰,同时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内容也不明确。笔者从制度规定上入手找寻问题所在,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及举证内容规定相对模糊,再加上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在制度保障上匮乏,结果导致检察机关在此类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繁重且不明晰。因此,笔者通过研究文献和分析案例,来找寻一条路径试图解决现实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且不明确。首先,笔者从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出发论证了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合理性,进而支持此类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的主张,紧接着将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具体举证责任内容进一步明确化,同时将检察机关调查权给予一定强制性保障,确保检察机关在此类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地位。笔者之所以选择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目的是提高现实中此类诉讼效力,以推进整个制度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