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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探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特征、法律关系、抵押权的效力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结合国外的理论和实践,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建立防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立法建议,并对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为解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集中的问题,应参考国外的立法构建关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修改现行实体法并制订程序法以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之抵押权实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为我国个人住房金融体制的良性发展和贷款银行利益的保护从法律层面作好准备。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风险分析。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两种防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法律对策。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效力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其中对抵押贷款中贷款银行的特别责任进行了初步探讨;介绍了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状况,重点剖析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风险来源,指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是来自购房者的信用风险、抵押权实现的风险、抵押房产处置的风险。 第二部分,从个人信用制度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借鉴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较为成熟的美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重点研究了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律构建。通过研究提出,我国现阶段应首先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公开做准备,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在修改和制订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规范信用数据公开的范围、保证信用管理行业的资信调查报告的公平与公正性并注重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同时应建立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 第三部分,重点探讨了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途径和方式的立法为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设立了种种限制,这使得抵押权实行作为一项抵押权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措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为此,本文建议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做出修改,主要是修改《担保法》、完善《拍卖法》,并制订一部《民事执行法》以完善民事执行程序。另外,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会出现贷款银行的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冲突的情况。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为 《合同法》286条的实施和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对此,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评述,建议我国确立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