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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是指经营者的产品、服务所呈现出的局部的或者整个的外部表现,既包括产品的包装、装潢、外形、设计,也包括服务的装修、服装、装饰风格等内容。产品的一切外部表现实际上都体现为商业外观。商业外观在产生之初仅具有实用功能,后来,产品生产者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将自己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新颖而有吸引力,从而使商业外观具备了促销功能。通过持续的商业使用,消费者逐渐将特定的商业外观与特定的生产者联系起来,商业外观就具备了来源标识功能。对商业外观来源标识功能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凝结于商业外观之中的生产者的商誉以及基于此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由于商业外观包括了产品或服务的整个外部表现,其内涵十分丰富,外延也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因此,对于商业外观的保护十分复杂。满足特定条件的商业外观可以作为商标、外观设计或者美术作品,从而相应的受到《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更多的商业外观不能够受到知识产权特别法的保护,本文着重探讨对这些商业外观的保护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将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对部分商业外观进行了保护。第一部分首先对商业外观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根据美国司法判例对商业外观的内涵外延进行界定。接着介绍了商业外观所具有的三种功能:基本功能、促销功能和来源标识功能,并以来源标识功能为基础分析了法律保护商业外观的必要性,为后文保护条件的探讨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美国司法实践经验,对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定要件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商业外观只有满足了获得显著性、非功能性和易受混淆性这三个条件后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所确定的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律要件,从知识产权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商业外观的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现有立法的缺陷,不能有效保护商业外观。最后一部分为我国商业外观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节探讨了商业外观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明确《商标法》不能实现保护商业外观的目的,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进行保护。第二节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提出具体意见:在商业外观保护概念的界定方面,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立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要件进行重塑,取消知名性要件,将获得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要件作为商业外观受保护的条件;在保护商业外观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市场混淆”原则和“尊重在先权利”原则,以避免对商业外观过度保护,从而影响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在先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