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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五次信息传播革命的发展和不断推进,数字化作为一种核心的和普遍的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开始决定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整个社会进入数字化时代。在传播领域,数字化已经成为各个传播媒介最核心的技术和最本质的特点,媒介运行和控制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因此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仅新媒介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而且传统媒介数字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与原有法律的诸多适应不良,这些都迫切需要重新对法律、媒介、技术以及社会管理进行综合考量和调整。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思考,大致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即文章的理论基础。通过界定数字化技术、数字化媒介的内涵与外延,来分析数字化技术及数字化媒介的特质、意义和影响,以及数字化时代媒介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诉求。同时引入知识产权的概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内容和性质进行分析,明晰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涉及的法理性精神和原则,从而为论述数字化媒介在当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和管理混乱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提供讨论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开始对文章核心内容的分析,从印刷媒介、广播电视媒介两个角度来阐述媒介数字化的历史与过程,从而对媒介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冲突予以分析,主要包括数字化保存中的“临时复制”问题及数字化传播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最后,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探讨,得出结论,即数字化媒介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技术带来的挑战和基于社会管理层面的冲突两个方面。第三部分讨论的是数字化新媒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数字化新媒介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互联网延伸和基于手机通讯媒介的第五媒体延伸。在新媒介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出现因相互引用和彼此模仿带来的实际抵消问题,以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困境。除此以外,考虑到数字化技术发展带来的一些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与对象,本文也分别从计算机软件、域名及域名权、网游“外挂”、数据库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数字化媒介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对策,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性原则和精神。具体的原则性对策包括对现有法律的调整性适用,积极应用技术控制技术本身带来的侵权,以及加强媒介、受众自律机制的建设等。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在原则与精神上应试图调和技术改进与现有规则适应不良的矛盾,以实现技术创新发展与社会管理的彼此适应,维持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公共性的平衡,在媒介自由发展和自律中寻求一种良性互动。总之,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人类规则、法律总能在各种矛盾中寻找到一种新的平衡,维持一种秩序的稳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媒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