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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是在证据和事实审理者的背景和经验间交互作用的产品”,有效调和客观证明与主观推断的动态关系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由此“经验法则”的概念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刑事审判存在“证据裁判过度客观化”的明显倾向,而学界、实务界对经验法则却鲜有关注,故此,亟需对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问题展开研究,唤醒自由心证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回归主客观相平衡的证据裁判主义。本文从经验法则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现状及问题,探索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应有径路。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24万字。第一章为“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经验理论概述。16世纪末起,“经验”哲学讨论产生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认识论分野,后经验论哲学又发生唯物主义转向唯心主义、可知论转向不可知论、绝对理性转向相对理性的纵向发展,均对法学产生重大影响。二是经验法则的基本内涵。综合语义分析、词源考察、要素化解读三个方面看,经验法则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其一,总体层面,经验法则是人们从过往经验事实中归纳、抽象所得的知识或规律,这些知识或规律能够反映事物常态属性以及事物间的盖然联系;其二,具体层面,司法证明过程中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主观认同的规律性认识,其本质是法官个体经验。经验法则由从过往经验中析出的一种高位阶经验。常识、常情、常理是经验法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经验法则不同于逻辑法则,二者共同组成司法证明的推理基础。三是经验法则的核心特征。经验法则的核心特征是盖然性。盖然性中的确定属性赋予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的正当性地位,盖然性中的不确定属性决定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仅具有柔性效力。四是经验法则的类型划分。主要存在三种划分标准:盖然性高低、内容范围以及适用模式。第二章为“经验法则的运用原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经验法则运用的逻辑原理。司法证明中存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形式逻辑以及似真推理、假设推理等非形式逻辑。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主要作为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以及似真推理的假说确立依据。二是经验法则的结构原理。刑事司法证明结构由图尔明的“证据推论模式”、威格摩尔的“事实层递模型”以及“控辩审三阶层模型”组合而成。经验法则在控方证明体系中主要发挥情理性联结功能,在辩方证明体系中主要发挥反常性抗辩功能,在法官证明体系中主要发挥中立判断的功能。三是经验法则的证据原理。首先,经验法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含之义。其次,经验法则契合自由心证的认识机理,同时也是自由心证的制约因素。再次,经验法则的作用路径与“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等证明标准几乎完全一致。复次,印证证明本身体现的就是一种经验法则,在运用印证证明方法时亦不可忽视其他经验法则。最后,经验法则在“事实推定”中起到推论媒介作用,在法律推定中具有本源性、反证性作用。第三章为“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现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经验法则运用的情景考察。从运用经验法则的案件情况来看,经验法则主要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诈骗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以及盗窃案件;经验法则的运用与地域经济水平无直接关联;自2012年起,经验法则的运用逐年上涨,并在2018年数量激增;二审程序运用经验法则要明显多于一审程序。从运用经验法则判断的案件要素情况来看,经验法则主要用于判断主观明知、主观目的、因果关系、犯罪数额、责任过错等。二是经验法则运用的方式考察。从经验法则运用的论证情况来看,有论证说明的占大部分,主要受案件类型的影响。在有论证说明的情况中,又可以分为“综合性论证”和“具体性论证”两类。从经验法则运用的作用立场来看,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否定式表述,且绝大部分是为了否定辩方意见。从特殊经验法则的运用情况来看,内容主要涉及医学类、金融类、计算机类、会计类等方面的常识。鲜有在说明经验法则具体内容并进行相应论证后驳回辩方意见的情况。三是经验法则运用的效果考察。从判决结果来看,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特点,无罪案件以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案件运用经验法则的更多。在运用经验法则的二审案件中,抗诉案件的改判率更高。第四章为“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运用不当的表现及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经验法则运用缺位的表现。经验法则反常性审查功能的运用缺位容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或是冤枉无辜,或是放纵犯罪。经验法则情理性联结功能的运用缺位容易造成本应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被误认为“存疑”,因而放纵犯罪。二是经验法则运用错误的表现。因经验法则的运用缺乏客观量化标准,因此很难从实质上判断是否运用错误。从形式上判断,经验法则的运用错误存在相关证据考虑不周全、推理论证不充分两种表现。三是经验法则运用不当的成因剖析:其一,法官因面临职业风险而“不敢用”经验法则;其二,法官因心证受到限制而“不愿用”经验法则;其三,法官因立法规范粗疏而“不会用”经验法则;其四,法官因水平能力有限而“不能用”经验法则。第五章为“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合理运用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经验法则合理运用的基本条件。刑事审判中运用经验法则必须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其一,运用经验法则需要遵循公平适用原则;其二,运用经验法则推断的基础事实业已查证;其三,所用经验法则的合理例外情形已经排除;其四,运用经验法则需严格依照正当程序。二是经验法则合理运用的规范性保障。一方面,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经验法则的作用及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参考性资料对经验法则进行柔性类化。三是经验法则合理运用的程序性保障,主要有五点:其一,贯彻落实当事人异议规则;其二,有效发挥合议制、陪审制功效;其三,逐步完善特殊经验法则的查证规则;其四,贯彻落实裁判说理制度;其五,科学构建经验法则运用不当的改判机制。四是经验法则合理运用的诉讼外保障。一方面,要着力培养法官运用经验法则的理念和能力,另一方面,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