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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应对这场经济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大幅度降低存贷款利率来刺激消费,向金融机构注人巨额资金稳定金融市场等。但是调控效果欠佳,诸如房地产泡沫化发展,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等一系列问题越演越烈。由于这些宏观调控决策影响着社会各个阶层的直接与间接利益,因此政府在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出于怎样的考虑,如何通过程序去规范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亟需得到广泛关注并通过法治化去加以解决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经济法学家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形成了很多具有经济法特色的理论,比如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对公权力的限权理论,以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理念等。这些理论为研究政府宏观调控决策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与实践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指引,但我国因为长期以来缺乏对宏观调控权有效的控制和私权保护的制度背景,与宏观调控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很欠缺,加之学术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比较落后,远远无法满足实践对宏观调控决策法治化的要求。因此,本课题拟对我国宏观调控决策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调整,具体的文章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对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包括宏观调控权的相关阐述、政府宏观调控权下的决策行为,决策行为的主体与内容,以及政府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二部分提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分析原因,包括决策主体没有明确界定,使得地方政府擅自决策产生了很多经济问题;决策行为缺少相关的法律程序制度,以及政府决策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位。 第三部分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介绍国外关于政府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以及程序的相关立法与执法的经验,以期在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制度,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决策行为法治化。 第四部分则是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为我国的政府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法律调整提供完善的建议。首先确立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四个重要原则,即决策程序与内容合法性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决策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以及关注社会公众利益原则。在确立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制度上加以完善。即强化中央一级政府作为宏观调控决策主体的权威性、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决策的具体程序、组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的监督机构,以及对政府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