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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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到案,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将会导致法院重新审理。这实际上赋予了罪犯一种全新的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否认的特殊的权利,罪犯提出异议是法院重新审理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异议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其内涵和性质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异议权的价值也需要认真探讨。除了这些,异议权本身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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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到案,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将会导致法院重新审理。这实际上赋予了罪犯一种全新的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否认的特殊的权利,罪犯提出异议是法院重新审理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异议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其内涵和性质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异议权的价值也需要认真探讨。除了这些,异议权本身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缺陷,造成这些缺陷的内外部原因有很多。国内研究认为异议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救济权的特殊程序救济权,域外国家对异议权的定位为正常救济途径的补充,是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是特殊的程序性救济权。作为程序性救济权,异议权在应然层面应当是一种程序选择权,而不是一种程序否定权。缺席审判的理论依据有权利放弃说、价值权衡说、权利放弃兼顾无出庭必要说(权利义务复合说)和利于国际追逃追赃说。继而得出异议权的理论依据为被告人权利补救说、与国际相洽说。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的价值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审级利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符合刑事诉讼发现实体真实的要求、符合刑罚及时性的要求。但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异议权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异议权无限制容易导致滥用、未能平衡诉讼中各种价值、具体程序规范不明确。追根溯源,我国的制度设计在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之间摇摆,缺席审判诉讼构造控辩不平衡。针对这些提出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异议程序进行司法优化,先确立构建和运行异议程序的原则,主要是异议特定原则、异议停止执行原则、异议有限原则和比例原则。此外,司法解释还要对异议程序进一步细化,包括异议对象、异议事由和异议的审查等。最后,还要完善对异议权的保障和救济,通过异议权的前置程序与辅助措施对异议权的行使进行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等形式对异议权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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