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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原以四种类型存在于中国,自1999年美国公布金融服务现代法方在国内引起广泛之讨论,本文认为纯粹控股公司应是将来金融业进行跨业经营之主要模式,而自律式之监管方式,正可以提供主管机关最有效之监控机制,故以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及比较法学之方法,着手研究金融控股公司之监察制度。第一章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之意义及各种形态,嗣以经济学中之规模经济及范围(畴)经济理论,就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之组织结构进行编配,使控制、从属关系在法律的基本架构下,获得正确的安排,以适当的规模及聚焦专长业务之经营模式,创造利润。第二章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细部的描述,并对所面临之问题提出初步的对策,以笔者在台湾的工作经验,导入以美国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观念,对董事会、监事会、管理阶层(经理部门)及其上下管理方式、内容作了易于实践之安排。第三章就监事责任及职权详细研究,由于中国采大陆法系之立法,对监事责任之掌握较不具体,爰引述了英美受托义务(fiduciary duty)之观念进行分析,而就监事职权,相对的也是职责,则提出世界上较有表彰性的立法加以补充,希望可以填补其不足,最后比较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之各项功能,认为美国公司体制之董事会已渐将经营职能转予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而留下监督之职能,故可以审计委员会担负监察职能之前置工作,而观诸中国之社会经济情势,如径予采行,将出现缺漏,故建议维持监事制度。第四章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中之内部控制、稽核制度为基础,观察对公司内部监控制度之优劣,并采用美国法令遵循制度实施之方式、将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发布之新资本协议作为风险控管机制之主轴,嗣将内部控制划归管理阶层及董事会负责,将内部稽核划归监事会负责,让监事会有依凭,执行监察职能。第五章提出社会责任与公司角色定位之问题,到底那些内容是公司必须履行之责任?各种学说立论不同,然而追求利润为股东最大利益之基本观念,在现阶段还是最容易被接受,以社会大多数人能接受之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应较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