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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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需要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是指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依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意思。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程序或内容上的瑕疵导致决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对股东、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司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而目前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的研究尚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针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瑕疵情形,根据现有理论和立法实践展开重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的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概要如下:引言部分概述了研究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概述股东大会决议瑕疵,首先依据法律行为理论,通过分析决议的内涵和法律性质,阐明了决议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这是界定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前提,构成下文讨论决议瑕疵的理论基础。接下来,通过研究域外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类型的学说和立法例,比较分析目前理论界关于决议瑕疵类型的“二分法”和“三分法”模式,论证了决议不成立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瑕疵类型的必要以及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划分为三种类型的合理性,并针对我国《公司法》的现有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二章重点分析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具体情形,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不同情形下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类型,力求建立合理完善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并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具体情形的现有规定的不足,提出了重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的框架。第三章从司法和非司法两个救济途径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进行了探讨,论证了两种救济途径各自不同的制度内涵,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法》关于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措施。结论,归纳总结本论文的主要观点,针对我国《公司法》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的设想。即将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类型分为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类型,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形厘清三者之间的界限和范畴,同时明确决议瑕疵的诉前补正措施和终局司法救济制度,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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