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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现状,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许多资质低、没有资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就依托于资质齐全的企业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方式来承揽工程,消化过剩的产能。工程项目又经过层层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利润也被层层剥削,最后的承包人投入实际建设的费用就减少了,只能偷工减料,并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纠纷等一列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拖欠工程款导致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受损而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同时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新概念,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统一司法提供规范指引。自《解释(一)》颁布以来,确实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司法界和学界一直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和《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起诉发包人存在较多争议,如“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不明确、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和抑制守约意识、产生负面激励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解释(一)》不足的内容又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对统一司法起到了更好的指引作用。虽然《解释(一)》创设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新概念,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以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也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实际施工人”及配套规范作为一项新制度,其规定是不完善的,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怎么认定“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有几种表现形式?等诸多问题需要明确。所以,笔者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本文拟采用文献综述、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论述“实际施工人”的定义、认定条件、表现形式及法律地位等核心问题,针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保护在本文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实际施工人”这项制度。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内涵。首先介绍“实际施工人”的立法背景。其次讨论了“实际施工人”的定义,通过对比分析了“施工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区别和联系,总结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的几种定义,综合上述观点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最后通过“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分析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实际施工人”的表现形式。根据《建筑法》、《解释(一)》及司法实践的观点,笔者总结了“实际施工人”的三种表现形式,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借用资质)三种形式,并就三种表现形式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实际施工人”诉权的法理基础。针对《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起诉的法理基础进行讨论,总结了学界的主要三种学说,分别是事实合同关系说、不当得利返还说、代位权说,其中代位权说在新颁布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得到了支持,最后结合上述学说,笔者谈了自己的管见。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实际施工人”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指出在“实际施工人”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发包人(业主)、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这几类民事主体,并分别展开讨论了“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的法律地位。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对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的限制。笔者指出因违反了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借用资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使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必须从源头上限制他们的产生,所以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分别就三种“实际施工人”的表现形式提出了限制建议。第六部分主要论述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新措施。笔者分别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提出了三项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新措施,它们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笔者就三项新措施分别展开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