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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金融创新业务的异军突起,大量的金融风险和金融纠纷应运而生。根据201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2017年全国共审结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503万件;审结互联网金融案件15.2万件,包括“e租宝”非法集资案、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这些案件本身呈现出专业性、复杂性、疑难性等特点,加之金融纠纷专业性强、新类型较多、法律适用争议大等问题也加大了金融纠纷的审理难度,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审判压力。金融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其所需要的专业性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能够妥善化解金融纠纷、优化金融审判资源,需要树立新的金融审判理念,以专业化的金融审判组织来提升金融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权威和公正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繁荣稳定。实践中,金融审判组织专业化已经成为快速解决金融纠纷,提高金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自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金融审判庭以来,全国各法院就开始了金融审判组织专业化的自发探索,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到了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并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这既是对之前各地法院探索成果的肯定,同时也为金融审判组织专业化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比较域外较为成熟的金融审判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审判专业化改革,还存在以下需要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1)金融审判庭设置缺乏正当性基础。包括金融审判庭法律依据不足以及设置缺乏合理性;(2)金融审判组织存在专业化困境;(3)金融审判组织受案范围不明确;(4)金融案件缺乏专门的审判程序。本文的主要观点有:(1)需进一步转变金融审判组织专业化改革的基本理念;(2)金融审判机构的设置应当规范化;(3)完善设立金融专业审判庭的法律依据(4)金融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应当包含金融民商事、金融行政案件;(5)专家陪审在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中具有重要作用;(6)建议设置专门的金融审判程序。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国金融审判组织的现状研究。首先,论述了金融审判组织的产生及发展;其次,分析金融审判组织非专业化存在的问题,包括审判组织专业能力不足、审理周期过长、裁判标准不统一。最后,论述金融审判组织专业化的必要性,即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性。第二部分:目前我国金融审判组织改革情况研究。一是我国在金融审判组织专业化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出现的问题,包括金融审判机构的设置、审判队伍的组成、审判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在专业化审理程序方面的探索;二是探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金融审判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审判组织存在的专业化困境、缺乏专门的程序保障等。第三部分:域外金融审判组织的比较分析。重点比较域外包括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专门性金融法庭(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并吸收借鉴其有益经验,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审判组织的专业化改革提供新的思路。第四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审判组织的思考与建议。包括改革理念的转变、立法的完善、专业性金融审判机构的规范设置、审判组织专业能力的提升、完善金融案件专业化审理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