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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是民事诉讼制度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发生纠纷的各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进行协商,并相互取得谅解,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以便消除纠纷的活动,它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诉讼行为、诉讼方式、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一种延伸,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与当事人对自身权益行使处分权的交汇点。民事诉讼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意识,促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的前提下参与调解,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使得他们之间的争议能够取得圆满的解决。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原则是自愿原则,而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自愿原则并未真正得到贯彻和执行,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才能切实的将民事诉讼调解这一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得以传承。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缺陷如:当事人的让步息诉与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严格依法解决纠纷与适用法律随意性之间的矛盾;自愿原则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摒弃;“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目的的功利化等等。而对于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废、存的争议;关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存、废的争议。对于诉讼调解制度所暴露出来的缺陷及弊端并非是立法上的缺陷,而是人的因素,所以改革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必要的。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及借鉴,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应从程序和实体二个方面着手,例如:在程序方面,开庭前的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规范诉讼调解的方式;主持调解人员应当与审判人员分开;民事案件的调解必须公开进行,不可采用背靠背的方式;明确各阶段的诉讼调解期限,防止久调不判;对民事诉讼调解错误的救济程序;在实体方面,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废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等。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笔者相信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也能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更能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