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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作为新成立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与多方主体产生争端。具体而言,可分为亚投行与成员之间的争端、亚投行成员之间的争端、基于投资项目产生的亚投行与资本输入方之间的争端、私人投资者与亚投行之间的争端以及亚投行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争端等,这些争端若不慎重解决,必定会对亚投行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目前,亚投行只针对银行与其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之间的争端解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争端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常设争端解决机构缺失、争端解决方式较为单一、仲裁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以及惩罚机制无明确规定等不足。通过对其他国际金融机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亚投行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其中,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主体范围、解决方式和仲裁程序方面的规定最为典型。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亚投行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争端主体的范围,将上述阐释的亚投行所涉各种争端纳入解决范围内。其次,亚投行应当设定一个常设争端解决部门来监督和管理争端的解决,并可根据争端解决的实际效果和争端发生情况,循序渐进地设定一个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再次,应当丰富争端解决方式,针对不同性质的争端,提供磋商、调解、仲裁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以高效、快速地解决亚投行的争端。此外,亚投行还需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包括规范仲裁人员的构成,明确仲裁庭的各项法律规则(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庭的表决方式等),以及完善仲裁裁决的复核与执行程序,保障仲裁裁决的做出与执行。最后,亚投行应当确定具体的惩罚机制,对拒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争端主体给予惩罚,保障公平、公正地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