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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文,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说明国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视。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管理和利用好土地,就是三农建设的根本。本文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背景谈起,研究现有立法情况和重点难点,从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维护农民权益和共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充分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确定法律原则。所有权主体的确定以及使用权行使主体的确定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重点研究内容。文中深入探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的现有法律规定,综合评析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三类主体,分析所有权主体的尴尬地位及主体虚位等问题,尝试重构所有权主体制度。使用权行使主体的确定同样存在问题。在实际行使中,适格的行使主体未必有能力和资格行使,而实际的行使主体不一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立法完善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可以尝试将股份合作制制度引入到使用权行使主体的确立上,这样在确定行使主体时也可以由不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既可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在确定具体法律法规时,各地的情况不一,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一刀切,可以在小范围试点,再全面铺开,然后根据从个别到一般,制定城乡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