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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单一的由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需要。现代诉讼制度发展已经表明,效率已成为诉讼的重要价值目标。对所有行政案件不分繁简,一律由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阻却了案情简单、性质轻微、争议不大、影响小等特定类型案件进入诉讼,合议制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单一的普通程序己经不适应行政诉讼的发展和行政审判的需要。构建方便、快捷、具有正当程序要素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年来,行政审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极大提高,境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以及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实践都为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理论和模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立的各方面的条件都已成熟。本文研究的目的,正是希图透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全面分析,提出对其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以对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些参考方案。本文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本章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的研究,从中探求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诉讼中增设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分析在现代诉讼制度确立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具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我国行政诉讼需要设立简易程序。第三部分,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经验。在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立法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上述立法例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根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简便、快捷、效率的特点,提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操作规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