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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是在充分考虑了不同法律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的,比较了各国的法律制度、学说惯例等,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经获得89个国家批准①。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立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CISG中第74条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平衡了两大法系之间的冲突,在制度安排上公平合理,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理解和接受,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及违约损害赔偿的案件大量增加,CISG损害赔偿原则也更多地为我国法院及仲裁庭所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加入CISG的国家也有33个,而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还在不断增多。在今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往来中,CISG还将发挥其更大作用。本文以CISG的损害赔偿制度为研究核心,分为导论、损害赔偿制度和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三个原则在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适用的不足及建议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指出本文研究背景及方法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CISG中损害赔偿制度,以及通过案例分析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本章节主要研究损害赔偿制度的三个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标准和减损规则。第三部分以国内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例为基础,研究CISG中损害赔偿三个原则在国内适用的情况;最后一个部分给出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三个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