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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是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的总开关,所以立案制度的合理与否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二零一五年我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记制正式取代了立案审查制,得以确立。从民事立案审查制到民事立案登记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立案领域的重大革新,也是极具社会意义的伟大创举。相较于过去的管控型立案方式,民事立案登记制意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文书后,不审查起诉的实质问题,仅核对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新的服务型立案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当前我国面临的“立案难”问题、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完善,更符合司法的本质要求。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必须理性、客观地对待这一制度,认识到立案登记制在降低诉讼门槛,便利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加大了滥用诉权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案登记制设立的立法意图,但是当这一初衷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陷入滥用诉权的困境。立案登记制下的滥用诉权行为,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但法律没有对立案登记制下滥用诉权行为的概念和形式加以规定,加上立案登记制下,滥用诉权行为缺乏规制、立案部门把关力度减弱、司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足、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等一系列立法、司法、社会原因,更加剧了滥用诉权行为的激增。权利是有边界的,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耗费应诉当事人大量的物力、财力、精力,同时也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公正权威,扰乱社会秩序,这些都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因此必须加以规制。只有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力度,才能使法院、公众重新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信心,保证立案登记制真正成为司法改革的亮点。因此,文章欲通过明晰滥用诉权行为的概念,归纳整合其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形,从立法、司法、社会三个层面构建滥用诉权行为规制体制,以期加强对立案登记制下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使保障合法权益与合法行使诉权的天平平衡,避免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恶意或不当滥用,重塑创设该制度时的美好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