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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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分别进行立法,但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因为情节、后果超过必要限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于是产生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文简称“两法衔接”)的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框架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是移送的主要内容,对于这些证据材料能否在刑事程序中使用及如何使用的问题,是学界与实务界长期讨论的话题。2012《刑事诉讼法》52条第2款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程序中使用确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诸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对2012《刑事诉讼法》52条第2款“等”字界定不清、某些言词证据司法机关没有重新收集、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混用、审判人员更偏向证据真实性审查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两法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本文将以收集到的阅卷材料、调查问卷及裁判文书为基础,结合对相关司法人员的访谈,提炼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两万余字。正文第一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基础。该部分首先介绍制度框架,即为了使“两法衔接”机制顺畅地运行,必须解决好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程序中使用的问题;接着从证明对象具有一定重合性、证据收集要求具有一定相似性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三个方面说明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合理性;最后从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弱化证据真实性两个方面说明使用存在的缺陷。正文第二部分是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实践样态。该部分首先介绍调研的对象与方法;其次介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包括对《刑事诉讼法》52第2款“等”界定不清、某些言词证据司法机关没有重新收集、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混用、审判人员更偏向证据真实性审查等四个方面;再次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具体包括牢不可破的实体真实主义、法律规定不明确两个方面原因。正文第三部分是完善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具体如下:第一,严格坚持程序法定原则;第二、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第三、严格限定例外情况;第四、完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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