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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是所有提供劳务的合同的总称。服务合同由于其标的的无形性,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瑕疵判断等诸多方面存在鲜明的自身特征。服务合同立法旨在将服务合同整理归类,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形成系统的服务合同法律体系,以期对服务合同进行更为有效的调整。本文以服务合同的基本理论研究为基础,运用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模式、再类型化、一般规则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尝试为我国服务合同立法的理论研究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对我国服务合同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说明。第一章对服务合同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对服务合同的内涵外延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另外从服务与物的区别出发,总结了服务合同的特殊性,阐述了服务合同在责任竞合、持续性、瑕疵判断、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特性;第二章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探讨我国服务合同立法的可行模式,首先梳理了我国学理上有关服务合同的研究情况,论述了服务合同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并比较研究了日本及欧盟的服务合同立法情况,介绍了其可供借鉴的经验;进而探讨了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框架内可行的服务合同立法模式,并对各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确立了类合同模式作为服务合同体系化建构的理想模式;第三章研究服务合同内部的体系化建构,讨论了服务合同的再类型化问题,将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确立为服务合同再类型化中的基本原型进行了讨论,并分析了各基本原型与其所囊括的其他有名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基本原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四章尝试对服务合同中的一般规则进行研究,对服务合同中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的确立及其法理基础进行了讨论、对服务瑕疵判断的标准及适用情形等进行了归纳与阐述;结论中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与概括,提出了在理论研究层面服务合同立法的可行性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