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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指当事人不得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不得主张虚假的事实,故意对对方当事人真实的主张进行争执或故意做虚假的证据性陈述。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是对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其旨在禁止当事人说谎,限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和诉讼恣意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通过设置促使当事人真实陈述的程序规则,可预防和制止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当事人实施虚假陈述和制造虚假诉讼的概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正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开宗明义”,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重要概念和要素的内涵进行了解析和定位。通过演绎的方法,对真实陈述义务中“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形式和内容,真实陈述义务中“真实标准”问题和法律义务问题进行了一番剖析,为后文的真实陈述义务立法探讨提供理论铺垫。第二章:探讨了我国确立真实陈述义务的依据问题。首先,确立真实陈述义务是现实的需要,它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遏制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提升诉讼效率。其次,确立真实陈述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契合了辩论主义原则和诉讼协同主义的发展趋势。再次,真实陈述义务具有立法技术价值、程序性价值和实体性价值。第三章:重点考察了域外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状况和理论学说。首先介绍了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真实声明”规则,然后考察了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真实陈述义务相关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最后对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真实陈述义务规则进行了比较和分析,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和启示。第四章:重点探讨了我国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构想。首先,从立法的角度阐述并论证了我国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体例和内容构成及其例外,在区分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性陈述和证据性陈述基础上,我国宜采用分类列举式立法,真实陈述义务的内容由真实陈述和完全陈述构成。其次,探讨了真实陈述义务的判定与处置规则,即真实陈述义务的判定主体、构成要件、判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最后,真实陈述义务需要相关制度予以配套,即当事人强制答辩制度、法官释明制度和当事人具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