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步伐显著加快。为了更好地服务对外投资者,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规模逐年增大,政策性作用发挥不断增强。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由政策性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独家经营。作为专业性较强、存在跨国性质的保险产品,海外投资保险具备业务性质政策性、法律关系两重性等法律特征,并且在实践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渊源,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和一般商业保险有较大差别。东道国征收风险是目前海外投资保险行业承保的最主要风险类型。东道国征收的初始方式是直接征收,即以直接方式对所有权进行转移和没收。而随着时间推移,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投资东道国逐渐认识到,通过直接征收虽然能够取得物质资产,但无法取得投资项目的全部经营价值,且需要支付高额的补偿费用。因此作为替代,东道国开始采用更加隐蔽化、间接化手段,用以实现对外资的有效管理,其中很多行为构成了间接征收,这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也对海外投资保险人的征收风险认定水平提出了考验。本文以承保东道国征收风险为范例和切入点,分析海外投资保险的条款效力、保险风险认定的法律依据,并就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全文分以下四章:第一章总体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和东道国征收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提供给本国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手段,用以保障其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因此,其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保险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中方和东道国之间商务合同关系。本章重点从这两个法律关系展开,详细阐述了海外投资保险涉及的法律渊源。此外,本章对东道国征收的概念做了定义和辨析,并指出了征收行为向间接化、隐蔽化发展的趋势。第二章从投资者角度探讨,聚焦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笔者从条款解读、案例分析、保险除外责任入手,讨论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阐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从而分析投资者在面临东道国征收风险时能够获得的保险保障。同时,本章还对投资者保障自身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我救济提出了建议。第三章从保险人角度探讨,讨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根据保险合同,东道国对投资者实行征收行为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界定征收行为是否成立存在两方面难点,一是事实层面,由于东道国的征收手段呈现间接化、隐蔽化趋势,保险人需要透过问题看本质,综合多种判断依据对征收行为进行认定;二是法律层面,根据东道国不同,商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征收行为的认定需要援引恰当的法律渊源。本章列举并分析了用以认定征收行为的法律渊源及相关实践,探讨不同法律渊源对保险人的参考意义,以求得出保险人认定征收行为的通行法律标准和依据。第四章从国家立法者角度探讨,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环境的健全和优化。在国内,我国应当完善国内立法,制定针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高位阶法;在国际上,我国要努力提升自身在国际立法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旗帜鲜明地提出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的立法原则,为我国的对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争取有利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