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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WTO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独立议题之一,“贸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是中国加入WTO后第一个从谈判伊始就全程参与的全新多边贸易规则谈判,同时也是四个“新加坡”议题中(其余三个议题分别为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争议最小、因而最终成为唯一被列入WTO多哈发展议程而启动谈判的“新加坡议题”,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贸易便利化理论的发展,是以“降低关税门槛”为标志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各国贸易规模扩大和贸易联系加强的产物。乌拉圭回合结束以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大幅度削减,但是各国之间还有繁琐的货物跨境手续以及繁多的单证要求,这些使得谈判促成的关税全面降低的效果被抵消了。同时,在一些口岸管理效率低下的国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时要履行繁琐的手续,承受因此增加的成本,使管理高效的国家不能充分获得管理低效伙伴市场开放的利益,造成贸易往来的不平等。随着全球贸易的飞速发展,这些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因履行各项程序、办理各种手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和时间成本,越来越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因素。在目前经济增长放缓和安全关注增强的形势下,高效、简便、可靠的国际贸易手续重要性与日剧增。提高管理效能和进一步便利合法贸易流转的要求同步推进可以使两者互为促进,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贸易环境来支持全球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在强调贸易便利化的多维层面的同时,各国逐步认识到建立标准和手续的协同的重要性。虽然WTO是具有约束力的多边条约,但各国国内立法机关通常会在与WTO框架协议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一致的情况下,更细化某些通关程序,变相地阻碍进出口贸易往来。而国内的政府部门都严格执行这些本国制定的《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这将使得贸易便利化制度设立的初衷得不到实现。建立具体而统一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逐步显示出来。然而法律作为政治制度中的上层建筑,带有各国历史的和民族的烙印,因此贸易便利化规则必将对一国的法律制度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加强对WTO贸易便利化谈判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国争取主动地位,在国际合作中从接受者到制定标准的参与者的转变,利用谈判的契机,发挥我作为世界第三大进出口贸易国在谈判中的建设性作用,并最大限度的争取我国产业和贸易利益。这也正是本文撰写的主要目的。目前,贸易便利化的谈判虽然停止,但对贸易便利化制度的讨论却在逐步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