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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于1980年,最初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以外籍人员为主要征收对象,所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就当时来看相对较高,我国公民基本达不到纳税标准。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分类税制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研究推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了财税理论界普遍关注的话题。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在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总结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优化设计,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本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分述如下:一、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根据机制设计理论,税收制度设计必须要有一个制度目标,才能构建起制度设计的框架。从现代经济学家们对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中可知,效率与公平是他们普遍采用的税收制度设计目标,不同的是:在税收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是对“效率”与“公平”做出取舍,还是两者兼顾。出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最优税收理论之前的观点一般是在“公平”与“效率”间进行权衡,之后包括机制设计理论基本上都采纳了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观点;“所得来源说”和“净增值说”是课税模式的理论基础,近年来,二者在税基上表现出趋同性。对一国来说,具体选择哪一种课税模式,这是一个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在这一点上,纳税单位的选择与课税模式的选择类似,也是一个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选择“个人”还是“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从理论基础上看难分伯仲;在税基的确定上,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采用“S-H-S”法则。在费用扣除项目上,一般包括成本费用补偿和生计扣除两个部分;税率的设计是个人所得税优化设计的重要部分,塞德将税收公平目标纳入最优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范畴,通过研究得出了非线性所得税的“倒U型”税率结构。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1949年,全国税务会议通过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方案,随后政务院规定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薪给报酬所得税一直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也于1959年停征,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真正建立于1980年,当时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外籍人员,以后又陆续出台了适用于国内人员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之后几经发展,从1994年1月1日起,上述三税合并,建立了中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以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反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逆向调节”的问题。当前所采用的分类税制,其有悖于公平与效率原则,在征税范围、费用扣除、税率、征管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四、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它源于西方并以西方的较为完备。因此,在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对税收制度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分别对西方各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地位、税制模式的选择、纳税单位的选择、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从而为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提供借鉴。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设计方案本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设计应遵循的目标和原则,二是优化设计的具体方案。本文认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的较佳的课税模式;在纳税单位的选择上,出于税收政策目的和我国实际情况的考虑,当前应继续采取个人申报制,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过渡到纳税人在个人申报制和家庭申报制之间自行选择;在税基的确定上,应拓宽征税范围,规范费用扣除项目;在税率设计方面,应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原则,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六、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配套条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具备相应的配套条件,这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否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配套条件主要包括征管条件和社会基础两个方面。从征管条件来看,包括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自行申报的激励政策、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从社会基础来看,包括法制的健全、全民纳税意识提高以及较高的税收服务社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