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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在整个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中是基于核心地位。可以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前提也是先决条件,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但现实中,当事人往往欠缺对仲裁专业知识的了解,这也就造成了瑕疵仲裁协议泛滥的现象。效力认定主体对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影响着当事人仲裁意愿的顺利实行。由于不同仲裁制度体系的立法规定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要件要求各异,对仲裁制度的友好程度有所区别,并且各国对于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就可能出现有效或无效两种对立认定情况。商事活动中,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存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对之效力认定则是进行仲裁程序的关键性环节。随着商事贸易在全球化进程中的进步,国际上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态度在逐渐倾向于确认其有效,从而最大化的实现仲裁制度的立法意义。然而,中国仲裁法和实践与国际的主流理念和实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对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相对严格。这样既违背了国际社会支持仲裁的价值态度,也不符合当今国际上主流趋势,造成了同一个仲裁协议在国内外效力认定的区别,使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中处于不利位置。本文通过对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探讨,得出了关于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在效力认定方面的一些观点和结论。仲裁协议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提请仲裁的意思真实,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可仲裁性的规定和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都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都应该被执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协议的基础,在以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的基本原则下,可以对瑕疵仲裁协议进行解读与救济。不同的效力认定主体享有各自对瑕疵仲裁协议生效救济的权利,各方依照自身职能和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补救,以使瑕疵仲裁协议得以完善生效,达到顺利进行仲裁的目的。我国应该充分借鉴《纽约公约》和其他国家在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处理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开放的态度对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认定,从而与国际在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上接轨,以此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通过对相关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立法研究对比,对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做出理论阐释,并以此对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方式展开分析。第一章界定了瑕疵仲裁协议的概念,归纳了瑕疵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提出了瑕疵仲裁协议认定复杂性的原因,为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做铺垫;第二章对《纽约公约》中涉及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剖析,以及通过对比研究等方法,探讨了三个仲裁体系完善却各自不同国家仲裁法,借鉴其国内立法上的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法律规定,并以此探讨国际上对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处理的发展趋势;第三章从学理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瑕疵仲裁协议的民商法理基础,得出了瑕疵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论支持,并且列举了对其的救济方式;第四章阐述了我国仲裁制度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立法和实践,通过案例分析和对比借鉴的方式,探索我国对瑕疵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上的缺陷,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