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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风险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尤为重要。本文所确定的投资者风险为证券投资者托付给证券公司的证券及或资金因为证券公司退出而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对其间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讨论证券公司退出的具体模式及处置。首先介绍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市场出的现状。证券公司退出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被强制退出)两种,本文讨论为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时投资者保护问题。证券被强制退出分为非破产清算退出和破产清算退出两种模式,对不同模式下证券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和财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析。第二章讨论在证券公司退出中投资者的权益问题。证券的持有和托管方式直接影响到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和实现方式,而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和实际方式则是决定客户资产(包括证券和资金)风险的重要因素即投资者的资产在面对证券公司市场退出而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风险。分析我国证券持有制度和托管制度,我国实行直接持有和一级托管的证券持有、托管制度。由于托管制度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保护带来不确定性;同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权属界定不明确、没有严格的资金分隔规则造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证券公司大范围、大规模挪用。证券公司退出影响客户的资产权利主要集中经纪业务、委托理财业务及国债回购业务,通过对这三种业务法律性质的分析,从而明确不同业务中投资者的权益。第三章讨论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时投资者的救济手段。一是在破产或清算中,投资者可以行使取回客户证券和资金的请求权;二是对于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证券不能全额取回而形成的资金/证券缺口,由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弥补,作为额外的事后救济;三是对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一般债权,投资者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对证券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第四章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退出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总结行政退出中的弊病与不足,新破产法生效后对证券公司破产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体系;规范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相关规定,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