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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行使和实现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医疗活动中,当患者为成年被监护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时候,其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和实现就会稍显复杂。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在法律上称其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因此就需要为其设定监护人来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从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中可以看出,对成年被监护人的保护逐渐由财产转向人身,尤其是在医疗权等问题上给予了很多重视。在医疗领域,“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和“活化残存的剩余能力”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理念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成年被监护人来说,与其人身相关联的事务中最重要的就是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当成年被监护人参与到医疗活动中成为患者时,其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完整权或者其身体健康权。医疗知情同意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这是从患者的角度进行定义的。因成年被监护人或精神或身体存在缺陷,导致其行为能力丧失或受到限制,这样一来就需要为其设置监护人。患者的医疗知情同意权,从监护人的角度进行定义就是代诺权(代为承诺的权利)。监护人行使代诺权应当受到限制,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监护人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思为基准作出医疗决定。当患者有同意能力的时候,应尊重和活化其剩余的意思能力,以患者本人的意思为准作出医疗决定。即使在患者无同意能力需由监护人作出医疗决定的状况下,监护人也应以保护患者的利益为原则。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生命的终末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治疗阶段,在这一阶段,患者处于生命维持状态。对于生命处于终末期的患者而言,其医疗决定的作出应更为谨慎,因该医疗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对于生命维持患者来说,医疗措施在医学上的必要性与患者的意愿共同作用才能构成该医疗措施合法化的依据。监护人必须在医疗行为作用的始终都确定患者的意愿,依照患者的意愿作出医疗决定。在成年监护制度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应更为谨慎。监护人本身也是独立的个体,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与患者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因此,对于这种代为承诺的权利是否是患者本人的意志这一事项的确认,也应相当谨慎。无论监护人代患者作出何种医疗决定,都应注意把握“确认患者本人意愿”这一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