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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又称强制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在大陆法系存在已久,相反,在英美法中它却仅能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措施而“不登大雅之堂”。因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具有“优先性”,而英美法中则是损害赔偿优先。但正是这种语焉不详的表述成为作者对此问题进行探究的最初动因。本文从实证分析出发,力求对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作较为准确的说明,进而通过挖掘实际履行越来越不被人所重视的意义和价值,为其作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方式提供正当化说明,并就其在将来民法典立法中的制度设计提出意见。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及意义。主要包括研究对象、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写作目的和意义以及本文写作的结构和方法。本部分希望对本文的写作作一个前提性说明。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实际履行及相关概念的概述。本部分对实际履行的含义、特征以及何为实际履行的地位进行了界定,作为全文的研究前提。第二部分,两大法系中实际履行地位的比较考察。本部分以对“优先性”这一概念的重新理解为切入点,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例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力求较为准确地界定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违约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以为后文论述奠定实证基础,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在前文对制度差异的分析基础上,本部分对实际履行在两大法系地位差别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规范背后的逻辑支撑和伦理背景,从观念和历史的视角更为深入地对这种差别予以描述。第四部分,本部分在对现存两种立法思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方式提供正当化说明。为此本文选择从体系和功能这两个新的视角出发,对实际履行在违约法中的应有地位及其与损害赔偿关系进行了重新阐释,努力挖掘实际履行不为人所重视的制度价值,并对如何合理协调制度之间的矛盾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五部分,本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就我国有关实际履行的规范如何理解和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将来民法典中如何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以及更为合理地安排其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提出建议。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内容,以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