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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三大害之一,是各国证券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内幕交易隐蔽性强、举证困难,常常使内幕交易人逍遥法外。作为内幕交易预防机制的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应运而生,并以其认定简单,可操作性强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短线交易归入制度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证券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在认定中只要符合内部人身份、短期内有方向相反的买卖行为并获得利润即符合归入权的行使条件,对交易人是否利用了公司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证券时的意图何为,都在所不问。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正因为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简单而粗略”,在其实施中难免出现一些违背立法宗旨,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现象。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适用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阻碍基金业发展的问题。所以需要通过规定豁免条款来平衡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简单易行与机械性的矛盾,进而解决基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基金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归入制度问题进行探讨:绪论部分通过历史分析法简述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由来。第一章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法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适用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进而提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需要灵活适用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第二章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梳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基金适用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特殊设计,并比较两种模式的优劣,提出我国现阶段宜采用美国豁免模式。第三章讨论我国基金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四章提出我国应该采用有条件豁免的模式,分析不能完全豁免的原因,指出豁免的条件第五章完善我国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豁免条款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规则来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豁免,并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