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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其中第四编单独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制度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担保物权中内容加以吸收、修改或废除。但是,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物权法》只有少部分条文修改了《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某些在《担保法》中本身立法不足的部分如“担保物权的竞存顺位关系”等方面并未能够有所突破。本文以《物权法》和《担保法》为研究的立足点,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在物权担保方面所设法律规定的差异研究,对物权担保的顺位关系进行归纳分析,并拓展到具体实践中担保物权受偿时效力优先的争议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三万字左右。导言部分主要介绍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竞存顺位关系的零星描述,并剖析担保物权顺位关系研究的必要性。第一部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基本问题。该部分就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理论基础展开适度的讨论,主要阐述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相关含义和解释,并对动产担保物权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简单就不动产抵押权的顺位关系展开探讨。第二部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类型。该部分按照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有数个相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和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为划分标准,分析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种类,并探讨各种竞存状态下,担保物权的效力争先问题。其中,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顺位主要论述在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如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权甚至留置权时,各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存顺位关系,并根据上述分析,归纳出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担保物权的竞存,真正能够体现担保物权竞存及顺位关系研究的实践重要性的情形应当是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通常意义上的担保物权的竞存形式一般有四种:抵押权和留置权间竞存、质权和留置权间竞存、抵押权和质权间竞存以及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本文认为可采以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作为逻辑要点,全面考量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标的物价值变化、对债权的保障强度以及担保物处置便利性等角度,具体分析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竞存顺位关系。第三部分优先权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基于优先权并不是《物权法》上承认的担保物权,本文以独立的部分论述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存。该部分从优先权的基本分类和具体种类出发,本着优先权的立法精神,首先分析了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同时存在于同一动产上的顺位问题;后又基于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优先权与抵押权、优先权与质权、优先权与留置权三种情况,分别论述了其中的效力争先问题。结语综合《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竞存顺位关系立法不足之处,本着使物权担保的交换价值以及对债权的保障得以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相对便利的实现,建议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有效原则,在新的立法中对物权担保的竞存顺位关系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制定。